風景背景圖

鄉民代表會簡介:

一、會址:
  位於線西鄉育埔村和線路983號綜合辦公大樓四樓。

二、代表會之性質:
  鄉民代表會與鄉公所合稱為地方自治團體,分別掌理鄉之立法權及行政權,亦及鄉之
  意思機關與執政機關。共同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三、代表會之組織:
  台灣省鄉〈鎮、市〉民代表會,依據地方制度法地三十三條規定,鄉〈鎮、市〉民代
  表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組織鄉〈鎮、市〉民代表會。

  依據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本鄉代表會代表總額一八十七年
  六月十三日選出之代表名額為準共十一名。同條例第六條規定置主席,副主席共一人
  ,由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代表會置秘書、組
  員、書記處理本會事務。


四、代表會之職權: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及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鄉規約
  〈二〉議決本鄉預算
  〈三〉議決本鄉臨時稅課
  〈四〉議決本鄉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本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本鄉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本鄉決算報告
  〈八〉議決本鄉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獲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五、代表會之會期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四條及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本會之會期如下:
  〈一〉定期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於每年五月,十一月由主席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
     假日或停會在內為十二日。
  〈二〉臨時會如遇鄉長,主席以及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主席十日內召集之。
     會期包括假日或停會在內,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若
     對於鄉公所移送之覆議案之審議,於休會期間于七日內由主席召集臨時會。

我們的鄉長
網站導覽
認識線西
鄉公所
鄉代表會
各課室公告
鄉公所
鄉公所
便民服務
網站導覽
   
線西鄉公所便民服務網
內部功能區
相關網站連結
英文版本網頁
FLASH動態首頁
民眾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