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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線西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線西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鄉長一人,綜理鄉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
第四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承鄉長之命,處理事務。
第五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民政課 關於自治行政、調解行政、土地行政、公墓及殯葬業務、 禮俗宗
      教 、 教育文化、環保衛生、民族事務及協助民防等事項。
二、
財政課 關於財務、公產、出納及協助稅捐稽徵等事項。
三、
建設課 關於土木工程、都市計畫、公共建設、雨水、污水下水道工程、
      交通、觀光、 水利、簡易自來水、建築管理、違章建築查報處理
 

    、市場管理、攤販管理、公用事業、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小

    型排水設施及協助工商行政管理。
四、
農業課 關於農林漁牧生產、農業推廣、糧食、農產運銷、農情調查、自
      然生態 保育等事項。
五、
社政課 關於一般社政、社區發展、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全民健保、社
      會運動、勞工行政及兵役行政有關事項。  
  文書、庶務、印信、法制、國家賠償、研考、便民服務及不屬於各單位事
  項,由秘書承鄉長之命指定人員辦理,並指揮監督之。
  第一、二項各課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
  關組織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第六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獸醫、技佐、村幹事、辦事員、書記。
第七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所設主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條 本所設托兒所、圖書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所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最高為五十五人。
  各機關之員額數,由鄉長於前項員額總數內,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二十一條之規定分配。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所得視實際需要,設事業機構 ;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所擬訂,經鄉民代
  表會通過,報請縣」府備查。
第十四條 鄉長請假時,職務由秘書代行,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五條所列單位
  主管順序代行之。
 

鄉長停職、辭職、去職、死亡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前項鄉長辭職,應以書面向縣政府提出,自縣政府核准辭職日生效。

第十五條 本所設鄉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鄉長。
二、
秘書。
三、
課長、主任。
四、
鄉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議,由鄉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鄉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
  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鄉務會議之決定 :

一、
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

鄉規約及自治規則。

三、
提請鄉民代表會審議之案件。
四、
本所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調整事項。
五、
涉及各單位或所屬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六、
鄉長交議事項。
七、
其他有關鄉政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本所為加強轄區各單位之協調、聯繫結合整體力量,推動地方建設,得由
  鄉長邀請轄內各單 位 主管組設聯繫會報,其組設要點由本所另訂之。
第十八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鄉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人事室活動照片

 

選單底圖
組織系統表
各課室職掌
民政課
財政課
建設課
農業課
社政課
政風室
人事室
主計室
托兒所
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