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簡介 政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維護機關安全,及順應民眾對端正行政風氣、防制貪瀆舞弊,建立廉能政府之殷望,經由法務部研訂「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於八十一年六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 七月一日公佈施行。本室即依該條例第六條「各機關政風機構比照各該機關人事機構,設置政風處或政風室。」之規定,於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成立。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規定,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ㄧ. 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 二. 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 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 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檢舉貪瀆獎勵措施 :
一念之差、致羅法網 壹、案情摘要 臺北市○○地政事務所技士陳○○於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奉派前往申請鑑界之○○公司所有之土地進行測量。該公司張姓職員為使測量順利,遂依李姓代書之提議備妥內裝有賄款新台幣四千元現金之信封袋,於部分地號鑑界完竣後,交由代書當場塞入陳員之褲袋內。起初陳員予以拒絕,李姓代書則稱業者見當日天氣燠熱,為了慰勞地政人員施測一整天之辛勞,係基於慰勞的性質﹒﹒﹒云云。陳員囿於情面則未予堅拒,而收受了該筆款項。案經檢調單位接獲檢舉後進行偵辦,並依貪污罪嫌提起公訴,於九十年九月六日經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處以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三年。 貳、研析 一、本案陳員乃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前揭測量工作,為其職務上之行為,且業主已繳交相關規費在案,自不應另行取得業主額外之報酬,然渠竟仍收受該筆賄款入己。 二、陳員雖無主動索賄之情事,而係業者為報答其工作辛勞所為之謝意,惟其並未予以拒絕或退還,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其所犯之罪應優先適用刑責較普通刑法為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判處最輕刑度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相當數額之罰金。 三、陳員之犯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予免職,殊值警惕。 參、結語 依本府八十九年六月訂頒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十三點規定,公務員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贈受財物情事,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辦理登錄。倘能遵照本規範辦理,當可明哲保身,避免不必要之困擾,不致重蹈上開案例中陳員誤觸法網之局面。 身為人民公僕理應秉持「服務是天職,便民是本分」的原則戮力公務,本案陳員的一念之差,不僅自毀前程,亦損害了公務員之清廉形象,其代價之慘重足堪借鏡,不可不慎矣! 本室為加強肅貪工作,如有發現有與黑道掛勾、涉嫌貪瀆不法之公務員,歡迎您勇於檢舉,提供具體資料,並請書具真實姓名、聯絡地址或電話,本室對檢舉人身分當予絕對保密。 涉嫌循私、枉法貪瀆事項。 (二) 行為不檢、生活靡爛,影響本府聲譽事項。 受理檢舉電話: 04-7587473
法令規章: http://www.chcg.gov.tw/ethics/law/law1_01.asp
政風室為民服務項目 一、預防貪瀆,做好肅貪,澄清吏治,以提高行政效率,建設現代化國家。 •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陳情事項。 二、 線西鄉公所廉政電子信箱 三、線西鄉公所檢舉信箱 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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