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檢 付 資 料 |
七十歲以上老人免費乘車證
|
1. 戶籍謄本
2. 印章
3. 照片一張 |
殘障鑑定
|
1.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 一吋照片三張(最近三個月內)、印章
3. 填妥殘障鑑定申請書及鑑定表
4. 至本縣指定之醫療機構鑑定(須先至鑑定機構之社工單位登
記,鑑定後第三頁第14項要蓋醫院院章,鑑定表和所有資料
須繳回醫院社工單位不可拿回來) |
重新殘障鑑定
|
公所於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屆滿前 60日通知當事人或其監護人攜帶:
1. 戶口名簿影本
2. 最近三個月內一吋照片三張
3. 填妥申請書及鑑定表到醫院鑑定(書表公所準備)
4. 至本縣指定之醫療機構鑑定(須先至鑑定機構之社工單位登
記,鑑定後第三頁第14項要蓋醫院院章,鑑定表和所有資料
須繳回醫院社工單位不可拿回來)
5. 合格後,如領有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將完成鑑
定後之新手冊影本送公所轉縣府更改補助期限或補助金額 |
補發殘障手冊 |
1. 戶籍謄本乙份(三日內核發)
2. 一吋照片一張(最近三個月內)
3. 填寫遺失證明書(村辦公處證明) |
換發殘障手冊 |
1. 戶口名簿影本
2. 身心障礙手冊(老舊或破損)
3. 最近三個月內一吋照片二張 |
中低殘生活補助
低收入戶:中度以上每月 7000元;輕度4000元
中低收入戶:中度以上每月4000元;輕度3000元 |
1. 全戶戶籍謄本(包括配偶、所有直系血親,但出嫁女兒除外)
2. 送稅捐處及國稅局查所得證明及不動產證明
3. 填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調查表(公所準備)
4. 切結書(公所準備)
5. 身障者本人郵局存摺之正面影本
6.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7. 印章
8. 其它證明文件(如高中職以上之學生證) |
外縣市殘障人士遷入本縣 |
1. 戶口名簿影本
2. 舊身心障礙手冊
3. 最近三個月內一吋照片一張
親自前往社會局身心障課辦理或郵寄縣府或交戶籍地公所轉送縣府 |
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
|
1. 戶口名簿影本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 申請書、切結書(公所準備)
4. 醫師診斷並證明確有裝配上述補助器之需要(距申請日三個月
內之診斷書)
5. 三個月內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收據需另附廠商免用統一發票證
明)
6. 低收入戶證明(若有)
7. 身心障礙者入帳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
|
1. 全戶戶籍謄本
2. 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
3. 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申請表二份
4. 低收入戶證明(若有) |
身心障礙暨發展遲緩兒童就讀公立托兒所托育服務補助
(每月補助2500元,六個月申領一次共15000元) |
1. 托育服務補助申請表(每年六月、十月申請)
2. 印章
3. 繳費收據
4.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發展遲緩診斷書
5. 幼童或申請人郵局(帳號)存簿封面影本 |
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每年十月申請) |
1. 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 全戶所得稅暨財產歸戶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4. 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5. 申請人郵局 (帳號)存簿封面影本 |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
1. 全戶戶籍謄本 (包括所有直系血親,但出嫁女兒除外)
2. 申請人印章
3. 相關資料:如有患病者附診斷書;如有就讀高中職以上
學校者附學生證影本;入獄服刑者,附入監證明
4. 送稅捐處查所得稅證明及不動產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5. 填社會救助申請調查表(公所準備)
6. 填低收入戶切結書(公所準備)
7. 入帳郵局存摺之正面影本 |
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
1. 全戶戶籍謄本(包括所有上下一代的直系血親,但出嫁女兒除
外)
2. 申請人印章
3. 相關資料:如有患病者附診斷書;如有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
學校者附學生證影本;入獄服刑者,附入監證明
4. 送稅捐處查所得稅證明及不動產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5. 填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調查表(公所準備)
6. 切結書(公所準備)
7. 入帳郵局存摺之正面影本 |
低收入戶及家庭寄養兒童托育津貼
每人每月 1500元(向公所申請每六個月核發一次);上半年(1~6月約8月1日逕轉入其帳戶內) |
1. 托育津貼申請表(每年六月、十月申請)
2. 繳費收據
3. 低收入戶戶口名簿影本及低收入戶證明書
4. 家庭寄養 -寄養合約書影本
5.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函或社會救助調查表、所得及不動產
證明
6. 幼童郵局 (帳號)存簿封面影本 |
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醫療、看護、伙食補助 |
1. 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醫療補助申請查定表
2. 繳費收據
3. 診斷書
4. 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卡
5. 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
6. 郵局 (帳號)存簿封面影本
7. 戶口名簿影本 |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 |
1. 全戶戶籍謄本
2. 私章
3. 郵局存摺之正面影本
4. 其他相關資料
補助項目: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 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租屋津貼、子女教育補助費(由
各學校統一受理申請) |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每月補助 3000元)
|
1. 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2. 入帳銀行存摺之正面影本
3. 私章
4. 委託他人辦理者,需填具委託書 |
全鄉意外險
|
死亡給付:
1. 保險金申請書 (公所準備)
2.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証明書
3. 除戶戶籍謄本
4. 受益人身份證明 (全戶戶籍謄本)
5. 繼承人同意聲明書 (公所準備)
傷殘給付:
1. 保險金申請書 (公所準備)
2. 殘廢診斷書
3. 受益人身份證明 (戶口名簿影印本或戶籍謄本 |
類 別 |
檢 付 資 料 |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轉入〉申請 |
1. 離職、退出工會者:請加帶原投保單位 轉出申請表影印本
一份〈請向公司、行號、工會索取〉
2. 榮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各一份
及被保險人印章〈代辦者請加帶代辦人印章〉
3. 新民、殘障、退伍、年滿二十歲在學者,請加帶榮民證、
殘障手冊、退伍令、學生證等正反影印本一份
服刑期滿或假釋中者:請加帶服刑期滿證明或假釋證明影印本一份。 |
轉出申請 |
1. 就業者(找到工作參加勞保):請上班前一天提出申請
2. 戶籍遷出、離婚者:代戶口名簿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註:前兩項申請須帶被保險人身分證、印章辦理,如代辦者
請加帶代辦人印章 |
退保申請 |
1.死亡或服役者:帶死亡證明書(或除名戶口名簿)、徵集令
影印本一份。(請於當月份提出退保申請)
2. 服刑、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執行二個月以上者:帶判決
書影印本一份
3. 失蹤滿六個月者:失蹤證明書影印本一份
註:前三項申請須帶被保險人印章、IC卡及代辦人印章 |
停保申請 |
1. 需於出國前攜帶身分證、機票影印本、印章辦理
2. 於失蹤報備取得證明後辦理停保,攜帶印章辦理 |
復保申請 |
1. 需於回國後攜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
、護照自返國之日辦理
2. 失蹤未滿六個月尋回者,請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
辦理並追溯致停保日復保 |
投保資料變更申請 |
1. 變更後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2. 被保險人印章 |
IC卡更新
|
1. 六歲以下兒童十八次,一般成人六次,七十歲以上十二次
,用完必須作更新(公所有讀卡機供民眾更新)
2. IC卡從未使用者,在每年生日前三十日起更新
3. 身分註記曾經變更者,亦須更新(但沒在保或積欠保費的民
眾則無法進行更新) |
IC卡異動 |
1. 遺失、毀損、身分資料變更(改名字),更換照片等需辦
理 IC卡異動
2. 填寫「請保 IC卡申請表領健」 (公所準備)再至郵局辦理繳
款 |
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辦理加保及紓困貸款保險費 |
1. 欠費免除:自 92年6月6日未加保
2. 且達四年以上
3. 欠費紓困貸款:符合經濟特殊困難,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者
最低生活費(人/月)8,770元
動產限平額(人/年)5.5萬元
不動產限額(戶)260萬元
申請人於經濟困難期間,得無息申請紓困貸款,以繳納其欠繳之保險費;該期間延遲繳納之保險費,得免徵滯納金。
4. 欠費緩繳:自92年6月6日未加保
5. 符合經濟困難或經濟特殊困難者
6. 健保局每年(五年)亦將定期查核申請人及依附加保眷屬
之清償能力;具清償能力而不繳納欠費者,將移送行政執
行
7. 欠費紓困貸款:自 92年6月6日已加保,但欠費
8. 符合經濟困難或經濟特殊困難者
9. 申請人於經濟困難期間,得無息申貸紓困基,以繳納其欠
繳之保險費;該期間延遲繳納之保險費,得免徵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