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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程序手續 處理期限 備註
契稅申請 手續:契稅申請書一式三份,應附文件:
1.買賣雙方戶籍資料乙份。
2.房屋買賣契約書正本乙份、
 副本乙份、正本影本乙份。
3.房屋稅籍現況證明。
4.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5.其他証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為:
承買人、典權人、交換人、受贈人、分割人、佔有人,以上因而取得所有權者。

十天  
地價稅 手續及課稅率:
按申報地價稅額一般用地以千分之10~55分六級徵收,自用住宅地面積都市土地在三公畝,非都市土地在七公畝以內者按申報地價千分之二徵收〈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者,應於開徵日前四十天提出申請〉。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為地價稅開徵期間
房屋稅 手續及課稅率:
附著於土地上之房屋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裁定之使用情形分別以稅率課徵。營業使用稅率3~5%,現行稅率3%,非住家非營業按現值法稅率1.5~2.5%現行稅率2%,住家用之稅率1.2~2%,現行稅率1.2%,移轉承典起三十日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拆除亦同。應附戶籍資料,有關建築許可資料、圖面、主辦稅捐稽徵處、財政課協辦。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綜合所得稅 凡年滿二十歲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
1.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薪資所得4.利息所得5.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6.自立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7.財產交易所得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9.退職所得10.其他所得,以上稅率所得課徵之。主管機關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財政課協辦,以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申請手續,由本課派員及村幹事在本所輔導申報。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選單底圖
組織系統表
各課室職掌
民政課
財政課
建設課
農業課
社政課
政風室
人事室
主計室
托兒所
秘書室

財政課

一、執掌:
  財務管理,稅務管理,公產管理,出納管理等事項。


二、工作介紹:
  1.財務管理:歲入預算之編列;收人差短之筆補;支出案、預備金、墊付案
         之核定。
  2.稅務管理:地價稅、房屋稅之代徵;契稅、娛樂稅之查徵、舊欠稅之清查
         、綜合所得稅、法院或執行處委辦事項。
  3.公產管理:鄉有財產之管理、鄉有非公用財產之經營、登記、出租、出售
         、撥用、報廢等事項。
  4.出納管理:各項收入之徵解;公庫管理;憑證單照管理;支出案支票 簽發
        ;薪津、保險費、退撫基金之簽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