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為: 承買人、典權人、交換人、受贈人、分割人、佔有人,以上因而取得所有權者。
財政課
一、執掌: 財務管理,稅務管理,公產管理,出納管理等事項。
二、工作介紹: 1.財務管理:歲入預算之編列;收人差短之筆補;支出案、預備金、墊付案 之核定。 2.稅務管理:地價稅、房屋稅之代徵;契稅、娛樂稅之查徵、舊欠稅之清查 、綜合所得稅、法院或執行處委辦事項。 3.公產管理:鄉有財產之管理、鄉有非公用財產之經營、登記、出租、出售 、撥用、報廢等事項。 4.出納管理:各項收入之徵解;公庫管理;憑證單照管理;支出案支票 簽發 ;薪津、保險費、退撫基金之簽撥。